朋友所购小区是2022年10月通知交房
,房子为精装修交房,但是很多业主因未及时交物业费,而在今年3月份收到了律师函,要求支付物业费、滞纳金、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为此,小区业主们愤怒不已,纷纷表示既然物业要打官司,那就和他打吧!
朋友和我说,邻居问她的房子是否已收房?
朋友反馈因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漏水以及热水不通等质量问题,所以一直在找开发商进行维修,目前还没有交房,等开发商处理好后再去收房。
邻居特意提醒朋友:收房前,一定要让工程部将2022年12月--2023年3月的物业费处理好,再签字。如果物业费没有处理好,就签了字,物业公司就不会免物业费,要求业主一定要支付物业费。她们以前先收房的很多业主,就因为签了字后发现房屋质量有问题,所以没有去交物业费,因此收到了物业公司的律师函,要求支付2022年10--2023年3月的物业费、滞纳金、律师费,把一群业主给气炸了。
朋友和其他的业主理解一致,都认为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不能交房,物业费就不该是业主承担呀,应该是开发商承担才对呀。
业主们前期和物业公司沟通,因房屋质量未处理好导致没有收房,物业费应该是找开发商,也就是物业公司的母公司。
但物业公司表示:开发商通知我入驻小区开始服务,不管业主有没有收房,业主你都要给我交物业费。对于房屋质量的问题导至收房延期,那是开发商的问题,业主应该自行去找开发商,而不该以此为由拒绝交物业费。虽然,物业公司就是开发商集团下的一家分公司,但他们确实是属于不同的两家公司。
业主和物业公司沟通达不成共识,因此部分业主前几个月就拒绝了交物业费,然后业主们就一个个收到了物业公司的律师函。
这下真是把一个个业主气的不行,原本因房屋质量就存了一肚子的气,现在物业公司又来这一出,大家纷纷表示:物业公司明明和开发商是同一家公司,房屋质量不过关,作为业主还没有找麻烦,房屋都没收房,你却天天催我交物业费。
房屋质量有问题找开发商没错,但是房屋质量不过关导致收房不成功,凭什么要按照开发商通知交房那一天开始收物业费?什么开发商通知物业公司入驻了,业主就必须从入驻那一天开始交物业费?你物业公司入驻又不是业主通知的,没有交房的物业公司就该去找开发商要物业费,凭什么找业主?
这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明明是同一家公司,涉及问题时就一口一个:我们不是同一家公司,你的问题去找开发商,我们不管。欺人太甚!妥妥的狼狈为奸,一丘之貉,明摆着欺负业主啊!既然要打官司,那大家就一起打吧,让法院来判决到底该谁来出物业费。
听了朋友的述说,作为普通人,日常生活中我也是一名业主,特别理解朋友以及她邻居们的感受,不是几百块、一千块的问题。就是觉得交了这钱弊屈呀,房子质量有问题本就窝火了,物业来催物业费谁愿意交?你说你们不是同一家公司,但是大家都知道物业公司就是开发商的子公司。
所以,我是支持邻居们的决定,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让法律来告诉大家遇到这样的问题,到底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对此,既然是让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那就赶快行动起来,去找相关的法律依据,确认这种情况业主到底该不该交物业费。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根据这条规定,作为普通大众的理解,验房不合格没收房时,业主是不需要交物业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关于物业费没有收房交不交物业费的问题,也不是近日才发生,过去的争议实际上就没有停止过。前期也有网友在南昌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咨询新房物业费缴纳时间问题,在没有收房之前,物业费到底需不需要缴纳?南昌市房管局给出了答复: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
通过以上法律、法规以及管理部门的回复,都可以推断,房屋交付之前由开发商承担物业费,业主在房屋交付之后就要缴纳物业费。
既然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了,为什么现在实生活中还是存在这么大的争议呢?争议的关键点就是:怎么才能算交付?
业主理解的房屋交付的条件是:开发商通知交房后,业主进行验收,确认房屋质量没有问题,业主签字确认收房。
开发商的房屋交付的条件是“取得《XXX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也就是说只要通过了政府的竣工验收,那就视为达到了交付条件。
二者的交付条件是不一致的,但对于此点,开发商在售房时实际上不会特意说明。可不说明,不代表开发商不会提前进行约定,这个时候我们如果去翻看我们买房时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个合同都是参照住建部的示范文本,里面有一般有约定:房屋交付的条件是“取得《XXX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也就是说只要通过了政府的竣工验收,那就视为达到了交付条件。
所以,这也是这么多年来,买房者对开发商和物业不满的原因所在。开发商通知你收房,基本上都是已经获取了政会验收,如果你再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收楼,物业公司会拿出合同,说合同里约定具备交付条件的标准是“取得《XXX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现在房屋已经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你拒绝收楼的理由不成立。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也明白了为物业公司为什么这么强势的理由了。
所以,正确的做法是,在《收楼通知书》约定的时间范围内正常去收楼,有问题就提出问题要求整改,但绝对不能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理由拒绝收楼,因为一般质量瑕疵属于保修的范围。
总结下,你购买的房屋,如果商品房本身没有问题,并且达到了政府确认的收房标准,业主自身原因没有收房,那依然是需要交纳物业费;
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一直无法收房,耽误了这些时间的物业费,需要提前找开发商沟通好,由开发商来承担,业主不承担。
千万不要直接不去收房,或者说去收房发现有问题,但也把物业给你的一大堆文件签字确认了,比如《房屋交接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装修管理协议》《管理规约》《缴费协议书》等等。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去收房就是业主自身的原因,签字就意味着同意。事后因此而产生争议,业主就没有任何话语权了。
所以,有问题可以先拿钥匙,但千万千万不要随便签字。